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保險標的
第二條 凡煙草種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為投保人,將符合下列條件種植的煙草(以下簡稱“保險煙草”),作為本合同的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
(一)符合當地普遍采用的種植規范和技術管理要求;
(二)經過政府部門審定的合格品種,且已種植一年以上;
(三)種植場所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區;
(四)生長正常。
投保人應將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條件的種植煙草全部投保,不得選擇投保。但對同一地域的煙草不得重復投保。
第三條 下列種植煙草不屬于本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種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種植場所在當地蓄洪、行洪區內的;
(三)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險單約定的煙株有效葉片的財產損失,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冰雹;
(二)暴風、龍卷風;
(三)洪水、漬澇。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保險單約定的煙株有效葉片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 任:
(一)被保險人管理不善或故意、違法行為;
(二)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被保險人自行毀掉或放棄保險煙草或改種其它作物;
(三)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民眾騷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術,或不接受農業生產管理部門的技術指導。
第五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間種或套種的其他作物的損失;
(二)災害發生時或災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投入的直接或間接費用;
(三)按本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六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
第七條 保險期間自保險煙草移栽大田成活起至保險單約定的有效煙葉采收完止。具體起止日期以保單約定為準。
保險金額與免陪額(率)
第八條 每畝的保險煙草保險金額參照當地上年度煙草種植的物化成本(種子、化肥、農藥、機耕費用),由保險人、投保人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保險煙草的物化成本。具體保險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為準。
第九條 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按照第十九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對于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以及地方有關煙草種植管理的規定,搞好種植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田間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農業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災檢查及合理建議,切實做好安全防災防損工作,維護保險煙草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七條 保險煙草轉讓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八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損失清單、必要的發票和單據,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必要時還應提供農業,氣象等有關部門的證明及技術鑒定。以集體方式統一投保的被保險人,在申請賠償時可委托投保人代辦申請賠償事宜。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煙草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保險煙草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賠償處理:
(一)定損辦法
1、受損面積:根據損失時原始記錄和損失清單,適時采取隨機抽樣或實際丈量的辦法確定。
2、損失程度:根據保險煙田災害情況、受損面積大小,隨機選擇若干個抽樣點,按實際抽樣點受損煙株有效全損葉片總數與保險單約定的單株有效葉片基數和抽樣點煙草總株數之積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損失程度=實際抽樣受損煙株有效葉片全損總數÷(保險單約定的每株煙草有效葉片基數×每抽樣點株數×抽樣點數)
(二)賠償辦法
1、全部損失
全部損失是指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造成保險煙草植株不能再恢復生長或失去生長價值的損失。
保險煙草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根據損失面積和災害發生當時煙草植株平均實際生長的有效葉片數與保險單約定的煙草單株有效葉片基數的比例,在保險單和批單規定的保險煙草有效保險金額標準以內計算賠償金額。
保險煙草發生全部損失經一次性賠付后,在可重播的情況下,保險責任并不終止;在不可重播的情況下,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其賠款計算公式為:
賠款=每畝保險金額×(當期單株平均有效葉片數÷保險單約定單株有效葉片基數)×損失面積
2、部分損失
部分損失是指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造成保險煙草植株一定程度損失,但煙草植株能夠再恢復生長或具有部分生長價值的損失。
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根據損失面積、損失程度,在保險單和批單規定的保險煙草有效保險金額標準以內計算賠償金額。
保險煙草發生部分損失經賠付后,保險責任并不終止,但部分損失累計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其賠款計算公式為:
賠款=每畝保險金額×損失面積×損失程度
(三)當保險煙草面積小于實際種植面積時,按保險面積與實際種植面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當保險面積大于或等于實際種植面積時,按實際損失面積計算賠償金額。
(四)發生保險事故時,若保險煙草每畝保險金額低于或等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則以每畝保險金額為賠償限額計算標準;若保險煙草每畝保險金額高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則以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賠償限額計算標準。
(五)保險煙草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保險面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
(六)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多次發生部分損失時,發生最新一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災害時的有效保險金額為根據本條第四款計算出來的賠償限額扣除以前各次賠償金額后的余額,每次賠付后應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注明已賠償金額,若多次賠償金額累計達到根據本條第四款計算出來的賠償限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如果保險煙草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同時遭受非保險責任災害損失,對非保險責任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從總損失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與法律適用
第二十七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與本合同有關的以及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